第 1 條

本規程依老人福利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老人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福利之促進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
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
兼任。

第 4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老人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人員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二位副主任委
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8 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
兼職酬勞。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