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台南教養院 (以下簡稱本院) 設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課:掌理教導、養護訓練、生活管理、家庭訪視、個案紀錄及教 材編製、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社會工作課:掌理身心障礙諮詢服務、院生心理測驗、身心障礙者及 其家屬之心理、社會、職業等問題之輔導及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事項。 三、保健課:掌理心理矯治、疾病醫療、預防、體能復健訓練、衛生教育 、保健及設施等事項。 四、行政課: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購置管理、研考、檔案及其它 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院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書記。 本院置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護士。 第一項主管保健業務之課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 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5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製表定之。
第 9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 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