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襄助 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 5 條
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著述、語言著述、編輯、音樂、電影、錄音 錄影 、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製版權申請註冊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四、關於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五、關於音樂著作強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與裁決事項。 六、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 鑑定事項。 七、關於人民對第一款、第二款註冊案件之申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八、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 6 條
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或語言著述之翻譯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外國人著 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 7 條
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美術、圖形、攝影、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他 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 8 條
第四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著作權會議及中外著作權會議之研究處理事項。 二、關於國際著作權組織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世界各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事項。 四、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績效統計、分析及檢討事項。 六、關於其他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事項。 七、關於著作權爭議事件之調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