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著作權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
設著作權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指派兼任
,任期為二年。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襄助
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二組。                                                    
四、第四組。                                                    
五、第五組。                                                    

第 5 條

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著述、語言著述、編輯、音樂、電影、錄音  錄影
    、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製版權申請註冊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四、關於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五、關於音樂著作強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與裁決事項。                
六、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
    鑑定事項。                                                  
七、關於人民對第一款、第二款註冊案件之申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八、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 6 條

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或語言著述之翻譯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外國人著
    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 7 條

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美術、圖形、攝影、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他
    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第 8 條

第四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著作權會議及中外著作權會議之研究處理事項。          
二、關於國際著作權組織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世界各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事項。                            
四、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績效統計、分析及檢討事項。      
六、關於其他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事項。                            
七、關於著作權爭議事件之調解事項。                              

第 9 條

第五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擬事項。                        
二、關於著作權政令宣導及著作權註冊及便民服務事項。              
三、關於著作權及製版權註冊申請規費之收取事項。                  
四、關於著作權及製版權註冊申請文件之收文及分配;著作權及製版權註
    冊執照之繕校事項。                                          
五、關於著作權業務電腦化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六、關於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第 10 條

本會置組長五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專員四人、視察二人、科員九人
、技士一人、書記三人,除組長由本部第九職等職員兼任外,餘由本部組
織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1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著作審查小組。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