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警務組之職掌如左: 一、各級隊之警力調配、轄區劃分事項。 二、勤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各項勤務法令疑義之解釋事項。 四、各項應勤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 五、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執行、考核事項。 六、機動警力之訓練、運用及海上群眾活動之處理事項。 七、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八、防火、防災之宣傳事項。 九、搶救天然災害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海 (空) 難搜救及保護沿海航行及水上活動游泳安全、緊急救難之規 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民防工作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二、涉外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三、護漁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考核及連繫協調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警務工作事項。
第 5 條
督訓組之職掌如左: 一、勤 (業) 務督導之規劃、執行、考核事項。 二、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三、辦理榮譽團結委員會、員警座談會等業務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四、員警專業教育及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警衛勤務之連繫、規劃、督導事項。 六、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考核評鑑之執行、督導事項。 八、監標、監驗案件之會辦事項。 九、員警生活輔導之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案件之審核、處理事項。 十一、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模範警察、模範母親、模範青年、好人好事代表之甄選、表揚事項 。 十三、積極推行為民服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急難濟助事項。 十五、員工消費合作社之經營、管理事項。 十六、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執行事項。 十七、員警訓練及文康場所設施之使用管理事項。 十八、退休員警及遺眷之照護、慰問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督訓工作事項。
第 6 條
安檢組之職掌如左: 一、走私、偷渡、逾運械彈、毒品等案件防處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安檢工作執行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安檢專業教育、訓練事項。 四、安檢警力、裝備需求之建議事項。 五、限制入出境對象之防制及連繫事項。 六、海岸警備任務之協調事項。 七、航漁政及有關單位委託執行事項之轉達及督導事項。 八、海上射擊通報之宣導事項。 九、船隻識別信號之轉發事項。 十、漁船 (民) 情報之諮詢與蒐集、處理事項。 十一、漁業保防工作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二、協助偵辦走私、漏稅、私煙酒及取締大陸地區物品事項。 十三、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刑案之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司法警察業務之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十六、安檢及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及分發、使用事項。 十七、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安檢及刑事事項。
第 7 條
後勤組之職掌如左: 一、財產 (動產、不動產) 之登記、管理等事項。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辦公廳 (舍) 之分配、管理、維修、保險等事項。 四、租借房地、港灣、碼頭之規劃、執行事項。 五、船艇之購置管理、維修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六、車輛之購置、管理、維修、調度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 項。 七、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八、通訊設備之購置、維修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武器、彈藥配賦、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等事項。 十一、駕駛、技工之僱用、派調、管理、考核事項。 十二、各項辦公器具及應勤裝備之採購、保管及分發等事項。 十三、主官移交業務之綜合事項。 十四、辦公廳舍水電管理事項。 十五、所屬營舍及各項硬體設施之規劃、管理及維修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後勤工作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 二、政令宣導、政績報導事項。 三、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四、綜合性業務資料及史料之蒐集、整理、運用等事項。 五、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六、業務通報之編發事項。 七、各項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業務督考與管制事項。 九、機要文件處理及警勤電話密碼之保管、使用、督導等事項。 十、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二、工友僱用、派遣、考核及管理事項。 十三、集會、辦公處所之管理事項。 十四、出納管理及眷屬實物配給之核發等事項。 十五、各項消耗性物品之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9 條
保防室之職掌如左: 一、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安全防護、保密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執行處理事項。 四、員警 (工) 與學生忠誠工作查核、評鑑、管理、運用之規劃、督導及 執行事項。 五、防諜佈建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及資料之蒐集、處理事項。 六、反心戰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社會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左: 一、組織編制及員警編組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遷調、分發案件之簽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及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之核辦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 (成) 案件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配給、津貼、加給之核 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警察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二、出國探親、觀光、考察等入出境案件核轉事項。 十三、員警後備軍人申請儘後 (逐次) 召集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左: 一、預 (概) 算之籌編事項。 二、分配預算及修正分配預算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變更計畫、調整預算、追加 (減) 預算及動支預備金 之申請事項。 四、預算之執行及收支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 項。 六、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事項。 七、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八、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事項。 十、會計制度之設計與修訂之擬議、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 研究、建議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訂約、驗 收、驗交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公款支付時限案件、財務管理及庫存現金之查核事項。 十三、內部查核及財務查核事項。 十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統計資料之調查、蒐集、管理、編製、統計分析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主計業務事項。
第 12 條
勤務指揮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督導、作業通報事項。 二、緊急命令之傳達、治安事件之聯繫及治安情報通報事項。 三、奉令調度警力、指揮、支援及緊急事件之處置事項。 四、勤務之指揮、管制、執行與督導事項。 五、警艇警網勤務之審核、彙整、提報等事項。 六、執行海上勤務之協調連繫事項。 七、無線電通訊系統頻率、諸元之申請、律定及通訊紀律之規劃、執行、 督考事項。 八、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事項。
第 13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總隊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總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第 14 條
副總隊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大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