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掌理事項,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 一、警務科。
  • 二、督訓科。
  • 三、後勤科。
  • 四、保防科。
  • 五、勤務指揮中心。
  • 六、秘書室。
  • 七、人事室。
  • 八、主計室。
  • 九、刑事警察大隊,分三偵查隊辦事。
  • 十、第一大隊至第三大隊,分九中隊辦事。

第 5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七、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6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
  •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 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第 7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 七、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之配賦、檢查、保養、汰換、督導及考核。
  • 八、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
  • 九、有關員工保健事項。
  •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8 條

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及處理。
  •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 三、機關安全防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 四、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 五、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
  • 六、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 七、諮詢工作之規劃、布置及資料處理。
  • 八、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及考核。
  •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第 9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
  • 二、緊急命令及情報傳達、治安事故之通報。
  • 三、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及協調。
  • 四、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 五、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
  •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 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
  • 三、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 四、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及維護管理。
  • 五、刑事及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
  • 六、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 七、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事項。
  •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 九、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查緝。
  •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

第 14 條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 二、派駐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新竹、中部、南部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中港、高雄、屏東分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核能發電廠、大甲溪發電廠德基分廠、興達火力發電廠)及經指定派駐單位之安全維護及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案件。
  • 三、各類專案、特種警衛與外(貴)賓參訪勤務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 四、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及督導。
  • 五、民眾陳情抗爭活動之情資蒐報及疏處。
  • 六、交通秩序及稽查、取締、事故處理。
  • 七、配合核能發電廠執行核安、反恐、緊急應變等演習工作及行政支援事項。
  • 八、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 九、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第 15 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