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 一、警務科。
- 二、督訓科。
- 三、後勤科。
- 四、保防科。
- 五、勤務指揮中心。
- 六、秘書室。
- 七、人事室。
- 八、主計室。
- 九、醫務室。
- 十、第一大隊至第四大隊,分十二中隊辦事。
第 5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 三、機動保安警力(含警察役役男)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六、保安、刑事、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七、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及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
-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6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
-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 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第 7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 七、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
- 八、武器、彈藥、防彈裝備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九、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8 條
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及處理。
-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 三、機關安全防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 四、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 五、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
- 六、新進人員、警察役役男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 七、諮詢工作之規劃、布置及資料處理。
- 八、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及考核。
-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第 9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
- 二、緊急命令及情報傳達、治安事故之通報。
- 三、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及協調。
- 四、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 五、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
-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 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與執行及總隊刊物編撰、發行事項。
-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