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掌理
本國人民入出境有關事宜。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擬、法規
    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之許可事項。
三、關於入出境證照查驗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五、關於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六、關於違法入出境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入出境業務之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考核事項。
八、關於入出境保防及違反入出境事證資料之蒐集事項。
九、關於全國入出境資料處理與國際機場、港口旅客通關檢查之資訊作業
    及系統管理事項。
十、關於促進與各國入出境管理機關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入出境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第一組至第七組、後勤組、行政室、保防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
項。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二人,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主任、調查員、督察員、組員、辦事員、
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8 條

本局為管理旅客入出國境,加速國際機場入出境通關手續,於國際機場設
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局為加強服務,在國際機場及國際港口各設入出境旅客服務站,各置主
任、副主任、組員。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長      │警監或簡任│一    │                            │
├─────┼─────┼───┼──────────────┤
│副局長    │警正或警監│二    │                            │
│          │或薦任至簡│      │                            │
│          │任        │      │                            │
├─────┼─────┼───┼──────────────┤
│主任秘書  │警正或警監│一    │                            │
├─────┼─────┼───┼──────────────┤
│秘書      │警正      │六    │內四人配屬駐外代表機關辦事。│
├─────┼─────┼───┼──────────────┤
│組長      │警正      │七    │                            │
│          ├─────┼───┤                            │
│          │薦任      │一    │                            │
├─────┼─────┼───┼──────────────┤
│主任      │警正      │二    │行政室、保防室。            │
├─────┼─────┼───┼──────────────┤
│督察員    │警正      │三○  │內二十八人配屬駐外代表機構辦│
│          │          │      │事。                        │
├─────┼─────┼───┼──────────────┤
│調查員    │警佐或警正│一七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六六  │                            │
│          ├─────┼───┤                            │
│          │委任或薦任│六六  │                            │
├─────┼─────┼───┼──────────────┤
│辦事員    │委任      │八六  │                            │
├─────┼─────┼───┼──────────────┤
│書記      │委任      │八六  │俟留用雇員五八人出缺後改置。│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                            │
│計│任    │          │      │                            │
│室├───┼─────┼───┼──────────────┤
│  │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服│主任  │警正      │五    │                            │
│務├───┼─────┼───┼──────────────┤
│站│副主任│警正      │四    │                            │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一二  │                            │
├─┴───┼─────┼───┼──────────────┤
│合計      │          │四○二│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 (列警察官等者除外) 之職等,適用「壬、各警察
      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