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擬、法規 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之許可事項。 三、關於入出境證照查驗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五、關於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六、關於違法入出境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入出境業務之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考核事項。 八、關於入出境保防及違反入出境事證資料之蒐集事項。 九、關於全國入出境資料處理與國際機場、港口旅客通關檢查之資訊作業 及系統管理事項。 十、關於促進與各國入出境管理機關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入出境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長 │警監或簡任│一 │ │ ├─────┼─────┼───┼──────────────┤ │副局長 │警正或警監│二 │ │ │ │或薦任至簡│ │ │ │ │任 │ │ │ ├─────┼─────┼───┼──────────────┤ │主任秘書 │警正或警監│一 │ │ ├─────┼─────┼───┼──────────────┤ │秘書 │警正 │六 │內四人配屬駐外代表機關辦事。│ ├─────┼─────┼───┼──────────────┤ │組長 │警正 │七 │ │ │ ├─────┼───┤ │ │ │薦任 │一 │ │ ├─────┼─────┼───┼──────────────┤ │主任 │警正 │二 │行政室、保防室。 │ ├─────┼─────┼───┼──────────────┤ │督察員 │警正 │三○ │內二十八人配屬駐外代表機構辦│ │ │ │ │事。 │ ├─────┼─────┼───┼──────────────┤ │調查員 │警佐或警正│一七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六六 │ │ │ ├─────┼───┤ │ │ │委任或薦任│六六 │ │ ├─────┼─────┼───┼──────────────┤ │辦事員 │委任 │八六 │ │ ├─────┼─────┼───┼──────────────┤ │書記 │委任 │八六 │俟留用雇員五八人出缺後改置。│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 │ │計│任 │ │ │ │ │室├───┼─────┼───┼──────────────┤ │ │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服│主任 │警正 │五 │ │ │務├───┼─────┼───┼──────────────┤ │站│副主任│警正 │四 │ │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一二 │ │ ├─┴───┼─────┼───┼──────────────┤ │合計 │ │四○二│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 (列警察官等者除外) 之職等,適用「壬、各警察 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