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流氓、犯罪組織檢肅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四、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 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刑事案件證物之檢驗、鑑定等事 項。 六、刑事案件紀錄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統計分析、運用等事項。 七、國際刑事警察業務之聯繫、協調及跨國刑事案件之調查、處理等事項 。 八、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標準之釐定、規劃、採購、維護等 事項。 九、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規劃、執行及公共關係 、服務等事項。 十、治安情報之諮詢佈置、蒐集、傳遞、運用等事項。 十一、指紋之採取、分析、儲藏、鑑定及運用業務之規劃、執行等事項。 十二、生物跡證化驗、鑑定、建檔及協助刑案屍體解剖、活體檢驗等事項 。 十三、刑事警察業務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四、刑事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五、國際刑事警察電子通訊連絡及有關業務之協調、規劃等事項。 十六、刑事案件之指揮、通報、管制及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等事項。 十七、重大、特殊刑事案件、組織犯罪、電腦網路犯罪、經濟犯罪之偵查 及支援等事項。 十八、防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爆炸案件之支援勘查、處理、鑑定 、蒐證及器材之安全檢查等事項。 十九、通訊保障及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預防科、偵查科、檢肅科、司法科、鑑識科、紀錄科、國際刑警科 、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指紋室、法醫室、刑事研究發展室 、資訊室、公共關係室、國際刑警電臺、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及通訊監察中 心,並得分組辦事。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政監四人,均警正或警監;技正七人至九人,職 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 八人,警正;主任十人,內七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另法醫室、指紋室、刑事研究發展室主任,由簡任技正兼任 ;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三人,督察七人至九 人,均警正;研究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警正;組長六十九人,內六十六人 警正,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另資訊室組長三人,由薦任技 正兼任;督察員三人,警正;警務正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三十八人,警正; 科員十八人,技士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巡官四十六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至九人,通訊 員六人或七人,電務員三人,紀錄員十九人至二十二人,指紋分析員十七 人至二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助理設計師十七人至二十一 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四人,通訊員三人,電 務員一人,紀錄員十一人,指紋分析員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人,助理設計 師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 等至第五職等;操作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書記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9 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設偵查隊七隊至九隊及警備隊;偵查隊得分組辦事。 偵查隊置隊長七人至九人,警正;副隊長七人至九人,警正;組長二十九 人至三十三人,警正;副組長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警正;偵查正一百四 十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辦外事;偵查員一百四十 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辦外事;警務佐五人 或六人,警佐或警正;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警備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小隊長六人至八人,警佐或警正;警員三十四 人至四十六人,警佐。 前二項員額中,警務佐四人,書記二人,警員二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 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第三項所列警員,其列警正四階人數,依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