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統一全國刑事警察事權,發揮整體偵功助能,依內政部警
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刑事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

第 2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承警政署長之命,統
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副局長二人襄理之。

第 3 條

本局職掌如左:
一、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刑案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違警處理司法警察及禁煙禁毒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犯罪紀錄之規劃、督導及統籌運用事項。
四、關於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證物之檢驗,鑑定事項。
五、關於防爆業務規劃、督導處理及支援爆炸物案件現場之勘查鑑定事項
    。
六、關於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事項。
七、關於重大特殊刑案之協助偵查事項。
八、關於國際刑事警察組織之聯繫配合及涉外案件之偵查處理事項。
九、關於刑事科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隊、台,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預防科:犯罪預防、企劃、宣導等事項。
二、偵查科:犯罪偵查情報、設計、管考及肅毒等事項。
三、司法科:司法警察及違警處理等事項。
四、紀錄科:犯罪資料統計等事項。
五、鑑識科:刑案證物鑑析等事項。
六、國際刑警科:國際刑警等事項。
七、指紋室:指紋分析鑑識等事項。
八、法醫室:刑案屍體之解剖及鑑驗等事項。
九、督導室:刑案督導、連絡、通訊等事項。
十、刑事科學研究室:刑事科學鑑識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財物、事物等事項。
十二、保防室:機關保防等事項。
十三、偵查第一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四、偵查第二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五、特殊事件處理隊:爆炸物及疑似爆炸物之排除處理等事項。
十六、國際刑警無線電台:國際刑警無線電通訊事項。
十七、警衛隊:門禁安全維護等事項。
各科、室、隊、台得依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特殊事件處理隊並得於直轄市
、縣 (市) 重要地區設組辦事。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隊長、秘書、技正、台長、研究員、督導
、副隊長、組長、督察員、副組長、偵查員、科員、技士、技佐、通訊員
、電務員、辦事員、紀錄員、指紋分析員、警衛隊隊長、小隊長、隊員、
雇員。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科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編      註:編制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505 頁)

第 9 條

本局為加強業務連繫、協調、配合,得以現有人員實施任務編組,設犯罪
偵防指揮中心。

第 10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