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局職掌如左: 一、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刑案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違警處理司法警察及禁煙禁毒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犯罪紀錄之規劃、督導及統籌運用事項。 四、關於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證物之檢驗,鑑定事項。 五、關於防爆業務規劃、督導處理及支援爆炸物案件現場之勘查鑑定事項 。 六、關於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事項。 七、關於重大特殊刑案之協助偵查事項。 八、關於國際刑事警察組織之聯繫配合及涉外案件之偵查處理事項。 九、關於刑事科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隊、台,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預防科:犯罪預防、企劃、宣導等事項。 二、偵查科:犯罪偵查情報、設計、管考及肅毒等事項。 三、司法科:司法警察及違警處理等事項。 四、紀錄科:犯罪資料統計等事項。 五、鑑識科:刑案證物鑑析等事項。 六、國際刑警科:國際刑警等事項。 七、指紋室:指紋分析鑑識等事項。 八、法醫室:刑案屍體之解剖及鑑驗等事項。 九、督導室:刑案督導、連絡、通訊等事項。 十、刑事科學研究室:刑事科學鑑識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財物、事物等事項。 十二、保防室:機關保防等事項。 十三、偵查第一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四、偵查第二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五、特殊事件處理隊:爆炸物及疑似爆炸物之排除處理等事項。 十六、國際刑警無線電台:國際刑警無線電通訊事項。 十七、警衛隊:門禁安全維護等事項。 各科、室、隊、台得依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特殊事件處理隊並得於直轄市 、縣 (市) 重要地區設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