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 二、偵查科,分五股辦事。
  •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 五、鑑識科,分八股辦事。
  •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四股辦事。
  •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五股辦事。
  •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 十九、公共關係室。
  • 二十、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 二十一、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 二十二、政風室。
  • 二十三、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 二十四、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分三十七隊辦事。
  • 二十五、警備隊。

第 5 條

預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預防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二、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 三、預防犯罪宣導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四、刑事責任區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五、防處少年事件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六、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考核。
  • 八、一六五反詐騙諮詢專線勤、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九、電信、金融、網路詐騙犯罪預防與安全管理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 十、其他有關預防犯罪事項。

第 6 條

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六、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 八、選舉查賄制暴、蒐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九、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十、其他有關偵查犯罪事項。

第 7 條

反黑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防制組織犯罪相關法令研修。
  • 二、防制組織犯罪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三、黑道、不良幫派組合活動情資蒐集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四、黑道、不良幫派組合及成員調查監管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五、同步掃黑行動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六、檢舉黑道、不良幫派組合犯罪案件之核處。
  • 七、黑道、不良幫派組合資料之規劃、審核及建檔。
  • 八、遭受不法侵害行業查訪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九、其他有關組織犯罪事項。

第 8 條

司法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司法警察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 二、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疑義承轉解答及研修建議。
  • 三、檢警聯繫業務之協調及規劃。
  • 四、員警使用警械案件之審核及其法令疑義釋示。
  • 五、拾得遺失物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法令研修及釋示。
  • 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規劃、督導及考核。
  • 八、拘留所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 九、本局國家賠償案件處理。
  • 十、其他有關司法警察法規研究事項。

第 9 條

鑑識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刑事鑑識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二、刑事案件證物檢驗及鑑定。
  • 三、槍彈、化學、微物、文書、影音、測謊及行為科學等鑑識。
  • 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勘察及採驗。
  • 五、刑事鑑識人員之教育訓練。
  • 六、刑事鑑識設備器材之規劃及維護。
  • 七、其他有關鑑識事項。

第 10 條

指紋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刑案指紋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 二、刑案指紋比對及鑑定。
  • 三、指紋資料之蒐集、分析、建檔、管理及運用。
  • 四、支援刑案現場之指(掌)紋採取及檢驗。
  • 五、指紋設備器材之規劃及維護。
  • 六、指紋電腦系統規劃、執行及管理。
  • 七、指紋技術之研究發展。
  • 八、其他有關指紋事項。

第 11 條

生物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刑案現場生物跡證之採證、鑑定、比對及建檔。
  • 二、去氧核醣核酸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三、建立去氧核醣核酸型別紀錄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 四、生物跡證技術之研究發展。
  • 五、其他有關生物跡證事項。

第 12 條

紀錄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刑事案件紀錄之統計、分析及運用。
  • 二、刑事案件紀錄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三、刑事案件紀錄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 四、刑事案件紀錄制度之研究發展。
  • 五、刑事案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運用。
  • 六、刑事案件紀錄人員之教育訓練。
  • 七、受理刑案紀錄資料之查詢。
  • 八、其他有關刑事案件紀錄事項。

第 13 條

國際刑警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工作聯繫、案件協處。
  • 二、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來往通訊處理。
  • 三、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各種請求事項之協助處理。
  • 四、駐外警察聯絡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五、跨國合作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及交流參訪。
  • 六、跨國刑事案件及國內重大、特殊涉外案件之偵查。
  • 七、國際犯罪情報蒐集、傳遞及運用。
  • 八、潛逃外國通緝犯情資之蒐集、運用及協調查緝、遣返。
  • 九、其他有關國際刑警業務事項。

第 14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項採購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 二、武器彈藥與防護裝備之規劃、管理、維護及督導。
  • 三、車輛與其裝備之規劃、管理、維護及督導。
  • 四、員警服裝籌製、配發及管理。
  • 五、電訊裝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 六、財產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管理。
  • 七、辦公廳舍與員警宿舍營繕、租賃、分配及管理。
  • 八、駕駛、技工與工友之僱用、訓練及考核管理。
  • 九、各項物品管理、事務用品採購及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
  •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15 條

科技研發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辦理資訊、通信及網路數位鑑識工作。
  • 二、數位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 三、協助偵辦重大及特殊新興科技犯罪案件。
  • 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數位證據蒐證及鑑識工作。
  • 五、新興科技犯罪態樣之研究及防制。
  • 六、刑事科技、數位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應用。
  • 七、刑事科技知能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
  • 八、其他有關科技研究發展事項。

第 16 條

刑事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協調公務及非公務機關提供犯罪偵查所需資料。
  • 二、犯罪偵查情資處理技術之研究及運用。
  • 三、本局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四、網路犯罪偵查技術之研究及運用。
  • 五、全國各類刑案資料之蒐集、處理、分析及運用。
  • 六、犯罪資料分析平臺之規劃、管理、訓練及運用。
  • 七、其他有關犯罪情資及資訊事項。

第 17 條

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
  •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 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
  • 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 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

第 18 條

兩岸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兩岸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 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聯繫及協調。
  • 三、兩岸司法互助之協處。
  • 四、兩岸犯罪情資交換、合作協查偵辦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 五、兩岸刑事犯、刑事嫌疑犯遣返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 六、兩岸警務合作、實務交流參訪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 七、香港、澳門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協處。
  • 八、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聯絡辦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九、其他有關兩岸及香港、澳門警務事項。

第 19 條

經濟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三、協助查緝偽造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四、偵辦高利貸放、不當討債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五、協助取締濫墾、濫伐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七、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八、協助查緝非法食品與藥物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九、協助防制洗錢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十、其他有關經濟犯罪事項。

第 20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刑事偵防業務督導及交辦案件查處。
  • 二、勤務督察及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三、風紀教育、常年訓練及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
  • 四、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 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查處。
  • 六、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
  • 八、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
  • 九、考核業務、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保防事項。

第 21 條

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重大刑案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及聯繫。
  •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 三、即時輿情通報、反映、處置及命令轉達。
  • 四、列管重大刑案資料之彙整、分析及報告。
  • 五、無線電通訊業務。
  •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21-1 條

  • 1
    毒品查緝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毒品防制措施之策劃及執行。
    • 二、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 三、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查禁之規劃。
    • 四、其他有關檢肅毒品事項。
  • 2
    偵查第三大隊、偵查第六大隊及偵查第八大隊所屬毒品查緝專責偵查隊人員兼受毒品查緝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第 22 條

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刑事工作新聞之發布。
  • 二、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
  • 三、提供大眾傳播媒體相關刑事偵防宣導資料。
  • 四、輿情反映及新聞處理。
  •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刑事工作概況。
  • 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處理。
  • 七、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第 2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蓋用及典守。
  • 二、綜合文稿及機要文書處理。
  • 三、主管會報、週報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 四、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 六、檔案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七、員工薪津領發。
  • 八、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出納保管、公庫款項提存、匯貸及簿籍表報登記。
  • 九、員警諮商輔導業務及各項表報。
  •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24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25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26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27 條

偵查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 一、統合、支援及偵查命案、非法槍械、強盜、搶奪、新興詐欺、性侵害、毒品、竊盜、擄人勒贖、恐嚇取財、檢肅黑道幫派犯罪等重大、特殊刑事案件。
  • 二、防爆業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爆炸案件支援、處理,爆裂物鑑定、蒐證及防爆裝備器材之規劃、研發及維護。
  • 三、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詐欺、經濟犯罪刑事案件。
  • 四、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資訊、網路犯罪刑事案件。
  • 五、涉及跨境犯罪之重大、特殊刑事案件偵查及支援事項。
  • 六、統合、支援與取締、偵查違反通訊傳播法令及相關犯罪案件。
  • 七、其他各類特殊案件及交辦事項。

第 28 條

警備隊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局安全維護規劃及執行。
  • 二、拘留所、槍械室看守及管理。
  • 三、支援各偵查大隊執行相關勤務。
  •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29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30 條

  •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2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