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大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及災害急難之搶救事項。 二、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及環境之保護事項。 三、關於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法令及警察業務事項。
第 6 條
本大隊置秘書一人,組長二人,主任一人,督察員二人或三人,均警正; 組員十一人至十五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四人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 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