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組織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大隊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大隊設警務組、督訓組、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
大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警察隊,並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名
稱,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

第二章 職掌

第 4 條

警務組職掌如下:
一、勤務法令之擬定與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及其他勤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
五、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六、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七、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護、督導事項。
八、財產 (含動產與不動產) 之登記、管理事項。
九、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十、辦公廳舍之分配、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十一、工友、駕駛之僱用、管理、派調、考核事項。
十二、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十三、油料之籌備、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十四、辦公設備與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十五、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十六、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十七、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十八、庶務及出納事項。
十九、員工薪給 (餉) 與經費之發給及各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二十、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十一、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二十二、關於營建署及所屬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行政、交通、刑事、外事、消防、民防、經濟、後勤、
        秘書等業務事項。

第 5 條

督訓組職掌如下:
一、勤 (業) 務督察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各項專案、警戒、警備、重大演習、災害處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特種勤務與警衛任務之規劃、督導、協調、考核事項。
四、榮譽團結、員警座談及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
    考核事項。
五、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暨急難濟助事項。
六、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七、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八、端正警察風紀工作、考核評鑑、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事項。
九、員警保障案件移辦及彙整事項。
十、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監標、監驗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及員警心理輔導事項
      。
十四、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重點節日加強戒備及偵測演習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保防工作及保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七、安全防護、保密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八、社會情報資料之布置、蒐集、指導、考核、處理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督察、教育、保安、保防等業務事項。

第 6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緊急命令之傳達、治安事件之聯繫及治安情報查報事項。
三、奉令調度警力、指揮、支援及緊急事件之處置事項。
四、勤務之指揮、管制及調度事項。
五、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督導與推展事項。
六、法規之研究整理彙整等事項。
七、政令宣導、政績報導等事項。
八、大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九、為民服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資訊、法規、公關、戶口、安檢等業務事
      項。

第 7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辦 (轉) 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及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員警與遺眷之照護及慰問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十、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三、員警出國案件之核轉事項。
十四、員警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核轉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 (概) 算之籌編事項。
二、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計畫預算變更、追加 (減) 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
    事項。
四、預算之執行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
    項。
六、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
七、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八、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會計制度設計及修訂之擬議、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
    究建議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案件
      之監辦事項。
十二、公款支付時限案件、財務管理及庫存現金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及財物管理之內部審核事項。
十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統計資料之調查、蒐集、整理、審核、編製及分析等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主計業務事項。

第 9 條

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執行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災害急難之搶救及自然資源環
    境之保護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電腦資訊業務之執行作業事項。
四、關於國家公園管理處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察業務執行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10 條

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大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第 11 條

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三、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大隊長交辦事項。

第 12 條

秘書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第 13 條

各、組、室、中心主管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第 14 條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第 15 條

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 (理) 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16 條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17 條

督察員、組員、警務員、偵查員、技士、技佐、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
、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第 18 條

本大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大隊長召集,
以副大隊長、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
其他人列席,各隊得個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出
席參加。

第 19 條

本大隊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第五章 附則

第 20 條

本大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21 條

本大隊文書管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之。

第 2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