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國道公路警察事 項: 一、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 (含橋樑、隧道) 之安全維護事項。 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事項。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行車旅客貨運之安全維護事項。 五、國道公路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章 事件之協助處理事項。 六、收費站、地磅、服務區及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維護稽查取締事項。 七、跨縣市重要快速道路行車安全秩序之維護。 八、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 本局執行國道公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國道公路管理機關之指揮監督 。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三人、主任二人、 秘書二人,均警正;組長八人,警正,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督察員十一人至十三人,警正;科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 警佐或警正,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職等;技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 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警務佐七人,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公路警察大隊原依雇員管理規 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 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8 條
本局設置下列各隊及人員: 一、公路警察隊:七隊至九隊,隊設分隊、小隊。置隊長七人至九人、副 隊長七人至九人,均警正;警務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巡官十四人 至十八人,分隊長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警務佐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小隊長一百四十二人至一百八十一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八百五 十四人至一千零八十七人,警佐;辦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刑事警察隊:分組辦事,隊設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 三人,均警正;組員十人至十二人,警佐或警正;偵查員四十三人至 五十四人,警佐,其中十二人至十四人,得列警佐或警正;小隊長十 人至十三人,警務佐一人,均警佐或警正。 三、保安警察隊:隊設小隊。置隊長一人,小隊長三人,均警佐或警正; 警員十八人,警佐。 前項所列偵查員、警員,其列警正四階人數,依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