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特設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 1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 之安全維護。
    • 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
    • 四、行車旅客、貨運之安全維護。
    • 五、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 六、收費站、地磅、服務區與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取締。
    • 七、經指定之快速公路行車安全秩序之維護。
    • 八、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
  • 2
    本局執行國道公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國道公路管理機關之指揮及監督。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 5 條

  •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