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
- 一、警務科。
- 二、修護科。
- 三、防情科。
- 四、防護科。
- 五、後勤科。
- 六、指揮管制科。
- 七、秘書室。
- 八、人事室。
- 九、主計室。
- 十、臺北、苗栗、嘉義、高雄、北宜分所。
第 4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
-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三、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四、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
- 六、採購之監辦、會辦。
- 七、警察教育訓練、進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八、員工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執行。
-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5 條
修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防情通訊設備之規劃、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
- 二、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維護、保養之督導、考核。
- 三、支援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
- 四、防情專用無線電信證照之申請、換發。
- 五、修護人員之教育訓練。
- 六、其他有關修護事項。
第 7 條
防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民防防護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二、防空疏散避難規劃、宣傳之督導、考核。
- 三、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
- 四、協助重大災害應變之傳報、督導。
- 五、其他有關防護事項。
第 8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專業設(裝)備之採購。
- 二、車輛購置、汰換、報廢、保養檢查及督導。
- 三、員工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 四、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 五、廳舍、眷舍之整建、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之執行、督導及管理。
- 六、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
- 七、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9 條
指揮管制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放。
-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之通(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聯繫。
- 三、防情特勤及防空情報之傳遞。
- 四、防情值勤查察、考核。
- 五、空軍作戰指揮部空中管制中心(ACC) 民防聯絡員之派遣、督導及考核。
- 六、重大事故及風紀案件之摘報、處置。
- 七、其他有關指揮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