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布事項 。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連繫事 項。 三、防情有線電、無線電與遙控警報系統電器之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支 援事項。 四、核射線中心作業、核防廣播與災害情況之查報及支援命令下達事項。 五、空難、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 六、民防防情督導考核事項。 七、防情特勤事項。 八、其他有關民防防情事項。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布事項 。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連繫事 項。 三、防情有線電、無線電與遙控警報系統電器之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支 援事項。 四、核射線中心作業、核防廣播與災害情況之查報及支援命令下達事項。 五、空難、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 六、民防防情督導考核事項。 七、防情特勤事項。 八、其他有關民防防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