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上犯罪偵防及警衛、警戒等執法事項。 二、關於依法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一) 海上查緝走私事項。 (二)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三) 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四) 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五) 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六) 漁權及漁業秩序之維護事項。 (七)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三、關於海上涉外警察事務之聯繫、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四、關於執行第一款事項時,對海上船舶或人員,得依法執行緊追、登臨 檢查、扣留及逮捕事項。 五、關於水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技正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督察長一人,警正;科 長六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三人, 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督 察一人至五人,均警正;研究員二人至四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十九人,警正,其中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 職等;督察員四人至六人,警正;科員三十四人至六十八人,警佐或警正 ,其中二十二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 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 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 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 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8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設刑事警察隊及直屬船隊;刑事警察隊並得分組辦事 。 刑事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三人,均警正;偵查員四十三 人至六十九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警務佐一人,警佐或警正;辦事員 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 直屬船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 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 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分隊長十一人,小 隊長十七人,均警佐或警正;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隊員八十四人,警佐,其中職務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 關定之。
第 9 條
本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八個至十個甲種編制警察隊,並得分組辦事,六個乙 種編制警察隊。 甲種編制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三人,督察員一人,均警 正;組員三人至五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 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分隊長九人或十人,小隊長 十六人至十八人,警務佐一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一百一十八人至一百 三十二人,警佐;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乙種編制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組員三人,警佐或警 正;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分隊長 三人或四人,小隊長三人或四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警佐;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二項隊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