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執行空中機動支援各類警察勤務,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
定設空中警察隊 (以下簡稱本隊)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

第 2 條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交通巡邏-都市及公路交通狀況觀測通報、疏導與交通事故搶救。
二、特種刑案之空監、追輯與圍捕。
三、高層建築火場觀察與救生。
四、群眾騷亂事件之偵監與採證。
五、山難事件之搜救。
六、聯合警衛勤務之支援。
七、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及支援。

第 3 條

本隊置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

第 4 條

本隊設左列各組,其掌理事項於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
一、警務組。
二、航務組。
三、機務組。
四、勤務指揮中心。

第 5 條

本隊置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飛行員、技士、技佐、修護員、辦事
員、書記。

第 6 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項。

第 7 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隊下設第一、二兩個分隊,分置適當地區擔任支援勤務。
分隊置分隊長、警務員、飛行員、技佐、修護員、辦事員、書記。
┌──────────────────────────────┐
│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註│
├─────┼──┼───┼─────────────────┤
│          │警正│      │                                  │
│隊長      │ 或 │  一  │兼飛行。                          │
│          │薦任│      │                                  │
├─────┼──┼───┼─────────────────┤
│副隊長    │警正│  一  │襄助警務。                        │
├─────┼──┼───┼─────────────────┤
│副隊長    │薦任│  一  │襄助航務、機務兼飛行。            │
├─────┼──┼───┼─────────────────┤
│組長      │警正│  一  │警務組。                          │
├─────┼──┼───┼─────────────────┤
│組長      │薦任│  二  │航務組 (兼飛行) 、機務組 (兼空勤修│
│          │    │      │護) 。                            │
├─────┼──┼───┼─────────────────┤
│主任      │    │ (一) │由警務組組長兼任。                │
├─────┼──┼───┼─────────────────┤
│          │警正│      │                                  │
│督察員    │ 或 │  一  │                                  │
│          │警佐│      │                                  │
├─────┼──┼───┼─────────────────┤
│          │警正│      │                                  │
│組員      │ 或 │  二  │                                  │
│          │警佐│      │                                  │
├─────┼──┼───┼─────────────────┤
│          │委任│      │                                  │
│飛行員    │ 或 │  九  │                                  │
│          │薦任│      │                                  │
├─────┼──┼───┼─────────────────┤
│          │委任│      │內二人辦理空勤修護工作、一人辦理地│
│          │    │      │勤修護工作。                      │
│技士      │ 或 │  三  │                                  │
│          │薦任│      │                                  │
├─────┼──┼───┼─────────────────┤
│技佐      │委任│  二  │一、辦地勤修護工作。              │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      │一、內六人辦理空勤修護工作,一三人│
│          │    │      │    辦理地勤修護工作。            │
│修護員    │委任│ 一九 │                                  │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委任│      │                                  │
│人事管理員│ 至 │    一│                                  │
│          │薦任│      │                                  │
├─────┼──┼───┼─────────────────┤
│          │委任│      │                                  │
│會計員    │ 至 │    一│                                  │
│          │薦任│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書記      │委任│    一│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分│分隊長│薦任│    二│兼飛行。                          │
│  ├───┼──┼───┼─────────────────┤
│  │      │警正│      │                                  │
│  │警務員│ 或 │    二│                                  │
│  │      │警佐│      │                                  │
│  ├───┼──┼───┼─────────────────┤
│  │      │委任│      │                                  │
│  │飛行員│ 或 │  二○│內二人兼辦航務。                  │
│  │      │薦任│      │                                  │
│  ├───┼──┼───┼─────────────────┤
│  │技佐  │委任│    二│一、辦地勤修護工作。              │
│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      │    │      │一、內八人辦理空勤修護工作,一四人│
│  │      │    │      │    辦理地勤修護工作。            │
│  │修護員│委任│  二二│二、內一一人得列薦任。            │
│  │      │    │      │                                  │
│  ├───┼──┼───┼─────────────────┤
│  │辦事員│委任│    五│                                  │
│  ├───┼──┼───┼─────────────────┤
│隊│書記  │委任│    二│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一○一│                                  │
│                │ (一) │                                  │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之職等,應適用「壬│
│  │    、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  │    修正時亦同。                                        │
│註│二、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
│  │    職時為止。                                          │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