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 2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第 5 條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