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設下列各組、室、
中心,掌理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會之機關、事業機構及特定國
營事業機構安全維護事項,於協助各派駐機關 (構) 執行其主管業務時,
並受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一、警務組。
二、後勤組。
三、督察室。
四、保防室。
五、勤務指揮中心。

第 3 條

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隊
長一人,襄理之。

第 4 條

本總隊置秘書、組長、督察長、主任、組員、督察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總隊下設隊,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置隊長、副隊長、警務員、
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第 8 條

本總隊總隊部及第八隊經費由中央負擔,其他各隊經費由駐在機構分 (負
) 擔。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總隊部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總隊長  │警監四階至三階    │一      │                    │
├────┼─────────┼────┼──────────┤
│副總隊長│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
│秘書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二      │                    │
├────┼─────────┼────┼──────────┤
│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一) │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由督│
│        │                  │        │察長兼任。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六      │                    │
│        │ (警正二階以虛線表│        │                    │
│        │示)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或第三│二      │內一人俟留用僱員出缺│
│        │職等              │        │後改置。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合                        計│三三(一)│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虛線部分之職務等階,適用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一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二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二○一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二三一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二、三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二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七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二二○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二四六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四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八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一九一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二一六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隊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五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九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九三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一一○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六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一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五五    │                    │
├────┴─────────┼────┼──────────┤
│合                        計│七四    │                    │
└──────────────┴────┴──────────┘
附註:
一、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二、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七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三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一八四  │                    │
├────┴─────────┼────┼──────────┤
│合                        計│二一四  │                    │
└──────────────┴────┴──────────┘
附註:
一、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二、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八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五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六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一八六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二一二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 條

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總隊訂定,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