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組織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總隊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總隊設警務科、後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
計室,分掌本總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分掌其應辦事項。

第二章 職掌

第 4 條

警務科職掌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機動保安警力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
    施事項。
四、機動勤務與支援勤務之協調事項。
五、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九、逃犯之協緝事項。
十、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十一、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十二、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事項。
十三、電訊 (含信號) 業務處理與教育訓練、管制、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行政、戶口、外事、消防、安檢、民防、經濟等其他警務工作
      事項。

第 5 條

後勤科職掌如下:
一、武器彈藥與安全裝備之補充、汰換及保養檢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
    項。
二、車輛之購置、報廢、汰換、保養及管理事項。
三、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四、電訊裝備設置、管理、保養、檢查及修護事項。
五、警用專業裝備及一般財物之採購及驗收事項。
六、財產之帳冊登記與盤點、清查及管理事項。
七、辦公廳舍、員警宿舍之營繕、租賃、分配、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技工、工友之僱用、訓練、考核及管理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採購與集會、辦公處所及水電管理事項。
十、各項物品之管理、登記、檢查及廢品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十二、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
      項。
十三、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十四、政令宣導、政績報導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十五、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及督導事項。
十六、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七、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八、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與推展事項。
十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公庫款項之提存、匯貸及簿籍
      登記事項。
二十、員工薪津清冊之編造及領發事項。
二十一、本總隊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十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6 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審查辦理事項。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各項專案重大演習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違反勤務、業務紀律及警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維護員警風紀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本總隊及所屬各隊營繕工程與購製變賣財物之監標及監驗會辦事項。
十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三、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四、員警常年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五、員警出國進修、考察之遴選及審核事項。
十六、員警心理輔導諮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督察、政風業務及員警教育訓練事項。

第 7 條

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社會情報諮詢布置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社會治安調查資料之蒐集、處理及考核事項。
四、偵防工作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事項。
五、保防業務之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事項。

第 8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通報、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事項。
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難、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
    警力事項。
四、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督導事項。
五、相關單位之通報、聯絡及協調事項。
六、各項定期會報資料整理分發及各級開設事項。
七、電腦資料輸入、建檔、查詢及資訊傳播之通報事項。
八、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及指揮事項。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入出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
      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11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考核、任免、陞遷、獎懲、考績之決定及核轉事項。
三、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 (減) 及預備金動支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會議紀錄之核定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及報告事項。
七、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八、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及處理事項。

第 12 條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事項。
二、各科、室、中心、隊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事項。
三、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隊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總隊長差假期間代理隊務,出席或主持會議事項。
六、總隊長授權處理及交辦事項。

第 13 條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督導及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機要工作之處理及督導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七、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4 條

科、室、中心單位主管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
本單位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二、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陞遷、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五、所屬人員文稿之初核及重要公文之處理擬辦事項。
六、各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職責上應提請總隊長、副總隊長參考事項。
八、主管業務之研究發展及主管業務法規之擬議修正事項。
九、依照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十、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5 條

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綜合性文稿編擬與業務資料蒐集及彙編事項。
二、文書處理之規劃與公文審核、查詢及檢核事項。
三、隊務會議與綜合性會議之籌辦及紀錄事項。
四、工作報告、年度施政及政績交待彙編事項。
五、業務檢查、考核、管制與研究工作之策劃及推展事項。
六、圖書、刊物與法規之蒐集及保管事項。
七、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事項。
九、發展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及核轉事項。
十一、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共同性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三、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事項。
十四、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十五、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16 條

隊長權責如下:
一、主管勤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四、人事陞遷、獎懲案件之授權處理及擬議核轉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17 條

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期間,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18 條

分隊長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19 條

小隊長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警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0 條

督察員、科員、警務員、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
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負其責任。

第 21 條

本總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2 條

本總隊隊務會報,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總隊長召
集,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及各科、室、中心、隊之主管為當然出
席人員,並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各隊得分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出席
參加。

第 23 條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第五章 附則

第 24 條

本總隊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及財務管理,依相關法令及手冊辦理。

第 2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