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防護航空事業設施,維持民航場站之治案秩序,並執行入出國境證照查
驗事宜,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航空警察局 (以下簡
稱本局)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民用航空局主管業務事項時,並受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航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二、關於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
三、關於機場區域治安秩序之維護事項。
四、關於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及外事警察事項。
五、關於民航法令之協助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察法令執行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中心: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三、第三科。
四、督察室。
五、保防室。
六、勤務指揮中心。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秘書、科長、主任、督察員、科員、技士、技
佐、辦事員、雇員。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各航空站設分局或分駐 (派出) 所,均冠以所在地之
名稱,並受當地航空站主管之指揮監督。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警備隊長、組員、分駐所長、巡官、巡
佐、警員、辦事員、雇員。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左列各隊及人員:
一、保案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巡官、巡佐、警員、辦事員
    、雇員。
二、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偵查員、技士、技佐、巡佐、
    隊員。
三、證照查驗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巡官、查檢員、雇員。

第 10 條

本局經費列入民用航空局附屬單位預算,並依法支用。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並轉報內政部備
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