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簡稱本署) 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設內 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流 氓聲明異議事件。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由本署主管刑事業務副署長擔任,並 兼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 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 理有關業務;置幹事六人至八人,由本署就所屬機關現有員額中調兼之。
第 4 條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行之。
第 6 條
本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通知原提報或原認定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 7 條
本會決議事項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 8 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第 9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之人員得依規定支 給交通費或研究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