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總台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一 │ │ │ │第十職等 │ │ │ ├────┼─────────┼────┼──────────┤ │副總台長│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秘書 │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五 │ │ ├────┼─────────┼────┼──────────┤ │台長 │薦任第七職等 │七 │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編輯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八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八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記者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四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導播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 │ │ │ │人計給) 。 │ ├────┼─────────┼────┼──────────┤ │節目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二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三 │ │ │ │職等 │ │ │ ├────┼─────────┼────┼──────────┤ │節目控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二二 │ │ │員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人│主任│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事├──┼─────────┼────┼──────────┤ │室│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合 計│一一二 │ │ └──────────────┴────┴──────────┘ 附註: 一、現職僱用記者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委任記者。 二、現職僱用節目控制員十四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委任節目 控制員。 三、現職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