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 (以下簡稱本臺) ,掌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 務事項。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事項。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事項。 四、節目之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事項。 五、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事項。 六、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為民服務事項。
第 6 條
本臺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主任一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編輯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督察員一人,警佐或警正;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課員十二人,技士十二人,採訪員十四人,節目員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八人,導播四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四人,導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辦事員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節目控制員九人,書 記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警察廣播電臺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節目 控制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節目控制員、書 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