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宣導警政政策及法令等業務,特設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務。
  •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
  •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
  • 四、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
  • 五、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
  • 六、其他有關警政宣導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 4 條

本臺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 1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