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
  • 一、企劃科。
  • 二、節目科。
  • 三、新聞科。
  • 四、工務科。
  • 五、秘書室。
  • 六、人事室。
  • 七、主計室。
  • 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

第 5 條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節目政策之研發、設計、規劃與分析及節目企劃評鑑。
  • 二、外製節目策劃。
  • 三、聽眾意見調查分析。
  • 四、大專學生實習之安排管理。
  • 五、員工教育訓練。
  • 六、接待各界參觀、訪問等公共關係。
  • 七、圖書資料管理與本臺內部刊物之規劃編輯及發行管理。
  • 八、配合本臺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
  • 九、其他有關企劃業務事項。

第 6 條

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

第 7 條

新聞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
  • 二、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調度。
  • 三、新聞之採訪、發掘及追蹤。
  • 四、新聞稿之撰寫及編輯。
  • 五、一般公安、災難新聞之即時報導及重大新聞之轉播。
  • 六、新聞資料之採錄、建檔及運用。
  • 七、新聞深度報導節目之製作。
  • 八、新聞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 九、分臺新聞業務之考核及督導。
  • 十、其他有關新聞業務事項。

第 8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廣播發射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 二、廣播成音、傳輸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四、廣播機務紀錄及報告之統計。
  • 五、廣播器材設備修護及報廢之簽辦。
  • 六、各分臺工務業務督導考核。
  • 七、收聽品質改善及有關工務問題處理。
  • 八、技術人員在職教育。
  • 九、其他有關工務業務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
  • 二、年度業務檢查管考及臺務會報之召開、彙辦。
  • 三、印信、典守及公文收發、繕校、檔案管理。
  • 四、營繕工程、房舍管理、維護。
  • 五、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委任等項之採購。
  • 六、事務用品採購、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 七、警衛、駕駛、工友之協調管理,及車輛之管理維護。
  • 八、法令之研究、整理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臺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
  •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
  • 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
  • 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
  •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
  •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
  • 七、安全維護。
  • 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

第 13 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