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廠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廠長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二) │內二人由技師兼任。 │ ├────┼─────────┼────┼──────────┤ │技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保防管理│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員 │ │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七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九 │內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 │ │ │ │人,合併計給)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三 │內三人俟留用雇員出缺│ │ │職等 │ │後改置。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主任│ │ │ │ │計├──┼─────────┼────┼──────────┤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室│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合 計│四一(一)│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