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 3 條

本廠設下列科、室:
  • 一、警械管理科。
  • 二、車輛管理科。
  • 三、行政室。

第 4 條

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
  • 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
  •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檢修及講習。
  • 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

第 5 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警用車輛修護及保養。
  • 二、輔導各警察機關車輛檢修。
  • 三、其他有關警用車輛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 二、督察及政風。
  • 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廠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