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及微波臺:
- 一、通訊綜合科。
- 二、有線通訊科。
- 三、通訊器材科。
- 四、機動通訊科。
- 五、微波通訊科。
- 六、後勤科。
- 七、警務科。
- 八、秘書室。
- 九、人事室。
- 十、主計室。
- 十一、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所。
- 十二、基隆、臺北、萬盛、桃園、苗栗、鳳鳴、雲林、彰化、南投、中寮、嘉義、屏東、宜蘭、臺東、舞鶴、澎湖微波臺。
第 5 條
通訊綜合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警察通訊網路之整體規劃、協調。
- 二、警察有線電話及話務業務之管理、運用。
- 三、警察頻率及證照之申請、核配及管理。
- 四、警察通訊法令之研究、整理及編纂。
- 五、通訊動員之協調、支援。
- 六、警察通訊支援警衛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
- 七、警察通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
- 八、其他有關警察通訊事項。
第 6 條
有線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警察通訊線路新架、整修及工程計畫。
- 二、警察通訊交換機、載波機及附屬設備之新設、汰換。
- 三、機關、人民申請遷移警察通訊線路之代辦工程。
- 四、各縣、市警察局基層廳舍新(整)建,警察通訊設施配合工程計畫。
- 五、警察通訊線路申租業務。
- 六、警察通訊有線電工程物料規格之擬(修)訂及管理。
- 七、警察通訊有線電設施維護作業之督導。
- 八、其他有關警察通訊有線電事項。
第 7 條
通訊器材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警察通訊器材之採購、驗收。
- 二、警察通訊器材之調撥、倉儲、補給及呆廢料處理。
- 三、警察通訊器材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考核。
- 四、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五、其他有關警察通訊器材事項。
第 8 條
機動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
- 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
- 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
- 四、各項專案、演訓與重大警勤任務等所需無線電機通訊網之協調、支援、整備及構建。
- 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及考核。
- 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
- 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事項。
第 9 條
微波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微波系統之規劃、建設、管制及運用。
- 二、微波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
- 三、微波系統相關儀表及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
- 四、配合警勤任務調配所需微波通訊電路。
- 五、微波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
- 六、其他有關微波系統事項。
第 10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車輛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督導及考核。
-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
-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
-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
- 六、警用車輛及駕駛之調度。
- 七、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11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員警因公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員警申訴之審辦。
- 三、勤務督察、專案督導及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狀況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 五、違法情報蒐集、違反警風紀案件及洩(失)密案件之查處。
-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及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
- 七、機關安全防護、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聯繫。
- 八、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交通事故案件之通報查處。
- 九、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
-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 二、所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
- 三、重要方案、計畫、工作報告與簡報資料之彙編及列管。
- 四、主管會報、擴大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 五、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與上級指示、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
- 六、各項法制、公關及心理輔導業務。
- 七、檔案管理與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督導、管考及執行。
- 八、技工、工友、集會場所、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及出納業務。
- 九、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
-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