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 (以下簡稱本所) 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 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通訊網路與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警用有線電訊系統之設計、施工、運用、維護及管制事項。 三、警用無線電訊系統之設計、施工、運用、維護及管制事項。 四、警用通訊器材之採購、管理及補給事項。 五、警察通訊設施之研究更新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察通訊事項。
第 6 條
本所置技正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警正,其 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主任四人,警正,其中二人,職務得列 薦任第八職等;技士七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課員三十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二十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 職等,其中十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9 條
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置分所十所及中繼臺十臺至十二臺; 各分所及中繼臺,應冠以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及各地區之名稱。 分所置分所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五人,由技正兼任;技士 七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十人, 警佐或警正;技佐六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十 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線務員二百四十七人至二百五十七人,話務員二百十八人至二百 四十人,書記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中繼臺置臺長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士五十一人,職務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九十二人,職務列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