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下列各組、室、中心,掌理 鐵路沿線治安、站、車秩序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事項,其依鐵路法令執行 職務時,並受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指導、監督: 一、行政組。 二、保安組。 三、訓練組。 四、後勤組。 五、秘書室。 六、督察室。 七、保防室。 八、勤務指揮中心。
第 7 條
本局得視勤 (業) 務需要分設警務段,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 立。段設二組辦事,並設勤務指揮中心及警備隊,段以下設分駐所、派出 所。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之劃分、設置及裁併,應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局本部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局長 │警監四階至警監三階│一 │ │ ├────┼─────────┼────┼──────────┤ │副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 │秘書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四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三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內一人兼外事股長。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九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 │職等 │ │單一編制計給)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三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四 │ │ │ │職等 │ │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內一人辦統計。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合 計│五○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刑事局警察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二階 │一 │ │ ├────┼─────────┼────┼──────────┤ │組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 │ │ │ │作。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 │ │ │ │作。 │ ├────┼─────────┼────┼──────────┤ │巡官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七 │ │ ├────┼─────────┼────┼──────────┤ │偵查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五一 │出缺後如進用警察大學│ │ │ │ │、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 │ │ │ │合格之人員,其官等暫│ │ │ │ │以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 │ │辦理。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八一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偵查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督關、學 校列警正四階偵查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警務段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段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四 │ │ ├────┼─────────┼────┼──────────┤ │副段長 │警正四階至二階 │四 │ │ ├────┼─────────┼────┼──────────┤ │組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八 │ │ ├────┼─────────┼────┼──────────┤ │主任 │ │ (四) │由第一組組長兼任。 │ ├────┼─────────┼────┼──────────┤ │警備隊隊│警正四階至三階 │四 │ │ │長 │ │ │ │ ├────┼─────────┼────┼──────────┤ │所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三 │ │ ├────┼─────────┼────┼──────────┤ │巡官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四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四 │一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 │ │職等 │ │ 六職等。 │ │ │ │ │二 辦理裝備保養檢查│ │ │ │ │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四 │ │ │ │ │ │ │ ├────┼─────────┼────┼──────────┤ │巡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九二 │內一人辦外事。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五五六 │內四人辦外事。 │ ├────┴─────────┼────┼──────────┤ │合 計│七二三 (│ │ │ │四) │ │ └──────────────┴────┴──────────┘ 附註: 一、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護車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二階 │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一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六八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八五 │ │ └──────────────┴────┴──────────┘ 附註: 一、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