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有鐵路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 二、鐵路沿線、站、車秩序、犯罪偵防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事項。
- 三、鐵路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 四、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 2本局依鐵路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指揮、監督。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四人,主任三人, 秘書一人,均警正;督察員九人,警佐或警正;科員十七人,警佐或警正 ,其中七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二 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警務佐二人,警佐 或警正;辦事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 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分設警務段,段得分二組辦事,並得設勤務指揮中心及 警備隊、分駐所、派出所;中心置主任,警備隊置隊長,分駐所、派出所 均置所長、副所長;所長由警正組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派充之。 警務段置段長四人,警正;副段長四人,警正;警備隊置隊長四人,警正 ;組長八人,其中四人兼主任,警佐或警正;組員十三人,巡官三十四人 ,警務佐四人,巡佐八十六人,均警佐或警正;技佐四人,職務列委任第 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警員五百二十二 人,警佐。
第 10 條
本局設刑事警察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警正;組長三人, 警佐或警正;組員二人,巡官四人,警務佐一人,小隊長十六人,均警佐 或警正;偵查員五十二人,警佐,其中二人,得列警佐或警正;書記一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