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特設鐵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 1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有關鐵路事業設施之安全維護。
    • 二、鐵路沿線、站、車秩序、犯罪偵防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
    • 三、鐵路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 四、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 2
    本局執行鐵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指揮及監督。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 5 條

  •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