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內政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部務會報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3 條

  • 1
    部務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 一、部長、次長。
    • 二、技監。
    • 三、主任秘書。
    • 四、參事。
    • 五、本部各單位主管。
    • 六、本部所屬一級機關(學校)之首長。
    • 七、因業務需要經部長指定之人員。
  • 2
    前項第五、六兩款所定人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管或其他高級人員代表出席。

第 4 條

部務會報由部長主持,部長不克出席時,由政務次長主持。

第 5 條

部務會報之範圍如左:
  • 一、本部重要政策及法案原則之討論事項。
  • 二、本部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 三、本部各單位重要工作報告及討論事項。
  • 四、有關業務上重大問題處理之研商事項。
  • 五、有關本部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法規報告事項。
  • 六、部長長交議事項。
  • 七、其他有關本部應興應革之重大事項。

第 6 條

部務會報每次議程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第 7 條

  • 1
    各單位擬提部務會報事項,應於會報一週前檢同有關資料送由祕書室列入議程,先行分送出席人員預作發言準備。
  • 2
    各單位工作報告之順序,由秘書室妥為排定並事先通知之。

第 8 條

各單位所提工作報告其書面資料務求翔實;口頭報告應簡明扼要,報告時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

第 9 條

部務會報紀錄,經陳奉部長核定後由秘書室分送各出席單位,其決定事項須由各單位執行者,應即依照紀錄辦理,不另行文。

第 10 條

各單位對會報決定事項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報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