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 (以下簡稱本院) 設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課:社會工作之個案調查、入院申請調查、家庭訪視、身心 障礙諮詢服務、學員院生就業、就學及其家屬心理、社會等問題之輔 導及與相關機構之連繫等事項。 二、教保課:啟智性智障院生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智能啟發、智能評估及 養護性智障院生日常生活照顧與協助復健等工作、年度個別教養計畫 之擬訂及執行個案輔導及紀錄等事項。 三、輔導課:不幸少女之生活輔導與技藝訓練、不幸少女及智障婦女之疾 病醫療與預防、體能復健訓練、衛生教育保健、心理測驗、心理輔導 ,智能評估及其他有關婦女服務諮詢事項。 四、行政課: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購置、研考、檔案及其他不屬於各課 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