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入(退)院、死亡喪葬事宜與離(退)院之生涯轉銜、推介 就業服務及追蹤輔導。 三、服務對象社會工作個別化服務之提供(包含服務對象諮詢輔導、家庭 支持及特殊個案輔導)。 四、服務對象基本資料之建立、統計、分析及管理。 五、服務對象權益之促進。 六、服務對象相關活動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七、志願服務業務之推展及社會資源之結合、運用。 八、社會各界及相關社團之參訪。 九、社會福利諮詢服務。 十、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教保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四、服務對象親職教育、家庭訪視、戶外教學及社區融合。 五、教保人員在職訓練、機構及大專校院至院交流學習、實習。 六、教保業務之研究發展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教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