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申請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每單元依下列規定收費:
    • 一、自然人申請,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 二、法人申請,收費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 2
    前項所稱單元,依下列規定:
    • 一、最小統計區:指內政部公布之統計區分類系統資料標準之最小統計範圍。
    • 二、村(里):指地方行政區域之村或里。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