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輪船夜間航行,自日入起至日出止,應依左列規定,分別設置號燈:
- 一、各輪須於船頭桅杆及船艉,各懸一白色明燈;並於船之左舷設一紅色燈,右舷設一綠色燈,紅綠兩燈背面,各設矩式遮蔽器具,不使燈光互相映射後方。
- 二、輪船拖帶船隻時,於桅杆白燈下,加懸白燈二盞,高下相離約六英尺。每一拖船,須各於明顯之處,懸一白色明燈。
第 13 條
兩帆船互相接近有碰撞之虞時,兩船之一艘,應照左列規定,避讓航路:
- 一、自由行駛之船舶,應讓用帆行駛之船舶。
- 二、自由行駛之船舶相近時,其逆水者應讓順水者。
- 三、用帆行駛之船舶相近時,其順風者應讓逆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