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出版或代理進口於原出版地未取得國際標
準書號之出版品。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品,指印刷成冊之圖書,或以印刷為主之其他媒體。

第 4 條

出版品出版前三個月或進口後,得依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之規定
,申請辦理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

第 5 條

申請取得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者,應依本館相關規定,將國際標
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印製在出版品正確位置上;其書目資料有變更者,
應依本館規定辦理。

第 6 條

出版品之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由本館建檔及維護,並提供查詢、
轉錄及下載等服務。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