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發展大專院校競技運動,提高大專院校學生運動水準與競爭實力,特舉 辦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 (以下簡稱大運會) 。 大運會之舉辦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並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監督與考核。
第 5 條
申請主辦之學校應於擬舉辦大運會前二年之二月至四月間,向本會提報申 辦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校務會議決議紀錄。 二、預定舉辦時間。 三、預定舉辦競賽種類、項目。 四、競賽場地規劃。 五、選手村、膳食與交通規劃。 六、經費籌編及財務計畫。 七、籌備會組織。 八、籌備工作預定進度。 九、其他:辦理大規模賽會經驗,藝文、表演、展覽與學術研討會等活動 規劃。
第 6 條
本會為審議申辦案件,設評估小組公開評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評估小組之審議結果,由本會核定公布之。 無第一項申請案件時,得由本會協調符合條件、具舉辦能力之學校 辦理,必要時得停止舉辦。
第 7 條
大運會主辦單位,應於該校內妥善規劃配置符合各運動種類競賽規則規定 之標準場地,必要時得協調學校所在地之縣 (市) 立體育場或鄰近之大專 院校支援。主辦單位如因故必須更改競賽場地時,應事前陳報本會核准後 辦理。
第 8 條
主辦單位應於大運會舉辦一年前成立大運會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籌委會 ) ,辦理各項籌備事宜。籌委會成員應包括: 一、主辦單位首長。 二、本會競技運動處及運動設施處處長。 三、教育部體育主管。 四、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舉辦競賽種類各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秘書長。 五、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七、中華民國國軍體育總會秘書長。 八、舉辦之競賽種類全國各單項協會秘書長。 九、其他:由主辦單位依事實需要,經本會核准後聘任之。 前項籌委會主任委員由主辦單位首長擔任之。 主辦單位得成立大運會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 ,並得依實際需要分組 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委會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 9 條
大運會所需經費,除由主辦單位編列年度預算及申請補助外,得以下列方 式籌募之: 一、報名費收入。 二、入場券及紀念品出售收入。 三、廣告、廣播、電視轉播或攝製權利金。 四、捐助。 五、其他經籌委會核定之收入。 前項籌募方式、項目、標準及徵信方式,由主辦單位併申辦計畫書報本會 核定之。
第 10 條
大運會之競賽種類,分下列二類: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等二種。 二、選辦種類:由主辦單位自亞運、奧運、世大運或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 標賽競賽運動種類中,選定六至十種辦理。 前項競賽種類之項目,以亞運、奧運、世大運或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之競賽項目為限。
第 11 條
大運會之競賽規程及各種技術手冊,由主辦單位會同大專體總及有關全國 單項協會參照國際賽會規則擬訂,併同所用規則,提請籌委會審議並報本 會核備後,於活動比賽前一年公布之。 籌委會為審議前項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應設運動競賽審查小組,辦理審 查事宜。
第 12 條
大運會應舉行開幕典禮,其儀式應包括唱國歌、升會旗、點燃聖火及運動 員宣誓,並由主辦單位首長宣布大運會開幕。 大運會結束前,應舉行閉幕典禮,其儀式應包括唱國歌、降會旗、熄滅聖 火,並由本會主任委員主持會旗移交儀式。
第 13 條
參加大運會之選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學學生。 二、身體狀況: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 大運會選手之參賽資格 (含前項規定、分組、參賽成績標準、人數、隊數 之限制) ,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之規定,由籌委會審查,經審查資格不 符者,不予受理註冊。如有爭議,由籌委會運動競賽審查小組裁定之。 球類運動之團體項目,參賽隊伍以八隊為限,除主辦學校一隊外,由大專 體總辦理資格賽產生。
第 14 條
大運會各運動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及裁判員等,由各有關全國單項運動協 會於舉辦比賽前六個月,遴選推薦合格人員,經籌委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之 ,若未及時推薦人員時,得由籌委會逕行聘任合格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