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財團法人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資料,應包括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第 3 條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第 4 條

  • 1
    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 2
    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相關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第 5 條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敘明計畫重點、經費預算、預期效益及收支營運預計表,其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 6 條

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其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三。

第 7 條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