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體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且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第 3 條
- 1教育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 2前項工作計畫,應依教育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之工作項目、計畫內容、經費預算、執行期間及預期成果;其格式如附件一。
第 4 條
- 1教育法人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 2教育法人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並評估效益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