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衛生事務或醫療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 2前項工作計畫,應依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第 4 條
-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 一、衛生財團法人:
- (一)收入:孳息收入、社會資助、政府補助款、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其他收入。
- (二)成本與費用:作業服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募款費用。
- (三)業外利益與損失。
- 二、醫療財團法人:
- (一)醫務收入:門急診收入、住院收入及其他醫務收入。
- (二)醫務成本:人事費用、藥品費用、醫材費用、折舊費用、租金費用、事務費用、教育研究發展費用、醫療社會服務費用及其他醫務費用。
- (三)非醫務活動收益:利息收入、投資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醫務外收入。
- (四)非醫務活動費損:利息支出、捐贈支出及其他醫務外支出。
- 一、衛生財團法人:
- 2前項經費預算編製之格式,衛生財團法人如附表二,醫療財團法人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