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提高美術水準,鼓勵創作,得每三年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全國 美術展覽會一次。
第 2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由教育部主辦,或委託國立美術機構主辦成立籌備委員會 進行之。
第 3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舉辦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由直轄市及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各該屬社會教育機構主辦預 展會提選精品參加全國美術展覽會。 二、公開徵集各類美術作品參加展覽,或由全國性美術團體推薦作品,參 加作品必要時得規定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作品為限。
第 4 條
為維持全國美術展覽會之一定水準,提選或徵集作品均應經審查後展出之 ,審查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 5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經費,由教育部於舉行年度編列預算。
第 6 條
為獎勵美術作家,全國美術展覽會設置獎勵金。獎勵金之用途如左: 一、選購陳列展覽之現代重要作品,送國立美術機構永久陳列收藏。 二、製發參加展覽作家紀念獎狀,或用他種方式予以獎勵。
第 7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每次應於舉行後將參展作品自行出版,或委託出版機構刊 印發行之,以助美術教育之普及。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