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提高美術水準,鼓勵創作,得每三年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全國
美術展覽會一次。

第 2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由教育部主辦,或委託國立美術機構主辦成立籌備委員會
進行之。

第 3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舉辦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由直轄市及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各該屬社會教育機構主辦預
    展會提選精品參加全國美術展覽會。
二、公開徵集各類美術作品參加展覽,或由全國性美術團體推薦作品,參
    加作品必要時得規定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作品為限。

第 4 條

為維持全國美術展覽會之一定水準,提選或徵集作品均應經審查後展出之
,審查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 5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經費,由教育部於舉行年度編列預算。

第 6 條

為獎勵美術作家,全國美術展覽會設置獎勵金。獎勵金之用途如左:
一、選購陳列展覽之現代重要作品,送國立美術機構永久陳列收藏。
二、製發參加展覽作家紀念獎狀,或用他種方式予以獎勵。

第 7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每次應於舉行後將參展作品自行出版,或委託出版機構刊
印發行之,以助美術教育之普及。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