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健保保險人)受託辦理,並由勞工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勞保局)償付:
- 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 二、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
- 三、住院膳食費。
第 3 條
- 1前條第一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範圍,以該局提供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住院資格核定檔及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檔,與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檔比對成功案件之醫療費用計算。
- 2前項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案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健保保險人負擔之醫療費用,不予列計。
第 4 條
- 1第二條第一款由勞保局償付之門診醫療費用,其範圍如下:
- 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據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申報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門診醫療費用案件,並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未持前款門診就診單就醫,而由主管機關審定合格具有診療職業病資格之醫師或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申報職業病之門診醫療費用案件,並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逕依就醫者主訴診斷,並申報職業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之案件,經勞保局與其承保檔資料比對成功者,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之案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健保保險人負擔之醫療費用,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加報之診察費,已由健保保險人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費用內扣還者,不予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