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且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保險對象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保險人公告之全體保險對象平均保險費之百分之六十:
- 一、投保單位欠費:
-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 (二)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 (三)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 (四)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 二、保險對象欠費:
-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 (二)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 (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 (四)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 一、投保單位欠費:
- 2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 8 條
- 1投保單位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 一、本單位之圖記或印信。
- 二、負責人之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非由負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 2申請時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清第一期款項,並應依分期繳納期日及繳納金額預開支票,每期以一張為限。無支票而以現金申請分期繳納者,應於分期繳納申請書切結。
- 3投保單位因故請求更換前項預開之支票時,保險人得同意其以一票換一票之方式辦理,但各期支票更換次數均以二次為限,且更換後之支票到期日,不得逾原支票到期日三十日。
第 9 條
- 1保險對象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 2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
第 11 條
- 1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
- 一、停止保險給付。
- 二、停止核發保險憑證。
- 三、停止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
- 2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
第 12 條
申請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其欠費總額、分期期數及分期次數之限制,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但分期期數仍不得超過四十八期:
- 一、保險對象經有關機關核准補助其應自付之保險費。
- 二、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分期償還。
- 三、投保單位情況特殊,得檢具有關機關核准停業、歇業、解散、破產證明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經保險人專案核准。
- 四、保險對象情況特殊,保險人得依據查詢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達最近年度個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總和,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