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 五、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 六、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
第 4 條
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置委員十五人,由本署署長遴 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專家二人。 二、法學專家四人。 三、醫藥專家七人。 四、本署代表二人。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