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政策之提供事項。 二、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監理事項。 六、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下列保險事項,應先提經本會研議後,送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核參: 一、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 二、保險費率及門診部分負擔之調整方案。 三、保險給付項目之變動。 前二項本會之決定影響保險財務時,應同時提出財務平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