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達成全民健康保險全民納保之目標,並保障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被 保險人及其眷屬之醫療權利,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 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1 條
為達成全民健康保險全民納保之目標,並保障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被 保險人及其眷屬之醫療權利,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 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